落户条件:
具体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虽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合法经济收入(含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存款利息、固定投资收益)等;
所需材料:
1、迁入人申请;
2、稳定收入证明,包括:
(1)取得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应证明;
(2)具有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相应证明(毕业未满三年的);
(3)农民工中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相应证明;
(4)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或投资,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的相应证明;
(5)高级技工、技师、特殊岗位需要的特殊技能人员的相应证明;
(6)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相应证明。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稳定住所相应证明(①办理居住证满意一个月,②由户主或房产合法拥有者持有效证件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5、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迁入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