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惠残政策》: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
救助对象为0-17岁持证残疾儿童及持有符合规定的疑似残疾诊断证明(诊断报告或病历诊断书)的0-6周岁(含6周岁)疑似残疾儿童,发育迟滞儿童可类同于疑似智力残疾儿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本市户籍;
②监护人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纳税1年以上;
③监护人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至少缴纳养老和医疗险)1年以上;
④监护人持有本市居住证连续3年以上。
经审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政府救助的康复服务。残疾儿童监护人,应先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到康复机构领取康复档案(救助册),填写机构接收康复相关信息,持相关材料向残疾儿童户籍(居住证)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救助标准:
0-12周岁儿童康复训练费,一级、二级、三级机构每人每天分别补助80元、90元、100元(拨付定点机构,下同);
13-17 周岁儿童每人每天补助50元;
0-17周岁视力儿童康复每人每天补助 80元;
儿童家庭生活交通补助费每人每天25元(拨付儿童家庭)。
康复训练补助按照有效天计算,其中视力儿童每月出勤为8至13天,年救助不超过75天,其他儿童为10至20天,年救助不超过240天。(市残联:688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