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离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补发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具体程序:
1、申请对象的资格: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妇抚养、财产分割和分居 住房落实确已达成协议;
(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原件。
2、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证明
(3)《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4)离婚申请书
(5)离婚协议书
(6)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3、办理程序:
当事人提供证件、证明→填写《离婚申请表》、《离婚协议书》→审查、审批→领取《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