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提出不要公司缴纳社保,又反悔以此为由索要经济补偿。“是孔某本人不愿参保,才导致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的后果,责任不在单位,而在个人,因此我们不支持他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经济补偿的请求。”17日,如东县劳动保障综合执法大队向相关人员通报了处理结果,宣传政策法规,孔某表示接受。
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职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但这是指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保的情况,对于因职工本人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保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或未参加单项险种,职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县劳动保障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沈擂认为,本案中,公司未为孔某缴纳社保是事实,但各类证据都表明是其本人不愿缴纳社保而导致这一结果。
沈擂也提醒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是强制性义务,即使职工声明放弃,用人单位也不能让步;若职工一意孤行,可以选择不录取该职工。对于职工而言,尽管放弃缴纳社保可能短期内会得到较多工资,一旦出现生病、受伤等情况,可能会得不到及时救治,也会影响退休待遇,建议不要干这种得不偿失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