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本市市区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以及外地户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市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
3.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中的下列人员:
⑴编外人员、临时工;
⑵2003年4月3日后进入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人员等劳动合同制职工;
⑶2003年7月1日后被事业单位聘用,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实行“占编不进编、协议工资制”的职工。
4.上述对象中的离退休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003年4月2日前进入本市市区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2.本市市区实行全额拨款、差额补助事业单位中,2003年6月30日以前进入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2003年7月1日以后进入的首次就业人员(军队转业军官除外)、灵活就业人员和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职工;不包括已移交地方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职工。
4.市属医院在编职工。
5.驻通的军队文职人员。
7.上述对象中的离退休人员。
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就业人员(在校学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