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4、提供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就业地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要提供;原件一份,中心留存,该证明格式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及最近一年缴存明细。(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收复印件)
3、其他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相同。
办理流程
1、开具证明。贷款申请人到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核实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3、开设账户。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额度计算的职工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缴存户开户手续。
4、办理贷款。具体手续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相同。
贷款利率和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目前执行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五年(含)以下的,年利率为4%;贷款期限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二套房利率在同期首套房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