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本人在缴存地、户籍地以外购买住房及办理住房贷款的;
(二)30平米以内或总价在50万元以下的房产,一年内有两次(含)以上买卖行为的;
(三)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用房屋及偿还商用房屋贷款本息的;
(五)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六)连续三个月未按还款计划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七)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情况的,共同申请人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对于缴存职工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住房消费类提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