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可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申领伤残待遇时提交下列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按要求填写及盖章);
(2)提供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具体如下:
工伤伤残待遇统一默认拨至工伤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内。工伤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信息将通过省信息系统自动关联,申请人须确认系统默认的账户信息是否正确,确认正确的,无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不一致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另外,待遇申领时存在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正在申报中或处挂失期间,导致无法提供社会保障卡情形的,需提供工伤职工银行存折/借记卡复印件。
(3)工伤职工监护人的证明材料(限1-4级伤残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工伤职工申领待遇时提供,可以是户口簿、派出所或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监护人资格存在争议或无法确定监护人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本人签署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工伤职工或其监护人委托他人代办待遇申领手续时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无需提供复印件,但须自备原件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