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需核查事项的,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
第三十七条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相关提取资料办理提取手续;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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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离休、退休”是指达到离、退休条件且正式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包括在单位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自住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不包括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0月12日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邯公积金委〔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