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
(四)具有购房所需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
(五)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限制其贷款资格:
(一)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管理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存在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