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可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
1.申请人证明(声明)材料弄虚作假;
2.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入户调查的;
3.威胁、殴打、辱骂低保经办人员或入户调查人员的;
4.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5.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应及时上报取消或调整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增减或家庭收入有变化的,上报调整低保待遇;
2.连续6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上报取消低保待遇;
3.住址变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而不告知低保经办机构,导致半年以上无法联系的,上报取消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