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美化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地生态安葬,是指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采用撒散、深埋、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堂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本办法规定的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应在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各类殡葬设施或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定的合法场所内实施。
第二章 节地生态葬式
第三条 咸阳市提倡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主要包括:
(一)火化后不保留骨灰。
(二)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方式安葬。
(三)树葬、花葬、草坪葬。将火化后的骨灰装进可降解的骨灰盒或骨灰坛中埋入地下,并在墓位号前方镶嵌一块与地面相平的石碑,在地上不围墓地,不垒坟头,只植树、植花、植草做标记。
(四)骨灰堂格位存放。
(五)壁葬、塔葬。将骨灰盒嵌在墙壁内、塔体内安葬。
(六)国家提倡的其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四条 第三条所列葬式,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树葬、花葬和草坪葬地上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卧碑与地面平齐,墓碑长度不超过30厘米,宽度不超过20厘米。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
凡具有咸阳市户籍居民,亡故火化后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丧属一次性经济奖励。
逝者为咸阳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救助人员,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不保留骨灰、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丧属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的,对丧属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在骨灰堂(楼)存放骨灰15年以上的,对丧属一次性奖励800元。
(四)实行壁葬、塔葬的,对丧属一次性奖励500元。
(五)采取国家倡导的其他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参照相类似葬式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行事后报账制(按照先安葬后奖励原则实施)。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群众,携带下列材料向逝者户籍所在地镇(街办)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咸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非直系亲属须有直系亲属委托书)。
(三)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办理逝者户口注销手续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殡仪馆出具的不保留骨灰证明;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出具的骨灰格位存放票据或格位租用协议;公墓出具的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及骨灰撒散、深埋等安葬费用票据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骨灰撒散、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材料。
第八条 镇(办)民政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并发放奖励费用。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宣传和引导群众自觉接受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大力推进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公益性生态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墓型。
第十一条 各经营性公墓应划定一定区域,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墓区。新审批的经营性公墓应建设不低于总用地面积20%的节地生态安葬墓区,现有经营性公墓应逐步建设不低于总用地面积10%的节地生态安葬墓区。墓区绿化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第十二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以县(市、区)筹措为主,省市按以奖代补的形式适当补助。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十三条 民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完善与宣传,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与实施,奖励资金筹措、监管和发放等项工作。
第十四条 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职工教育培训,提高人文关怀,优化服务环境,主动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适应不同层次需求的祭奠场所和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内容。
第十五条 各殡葬服务单位要按照《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节地生态安葬档案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归档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图文清晰。档案资料使用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保护逝者隐私,保证档案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节地生态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丧属领取奖励资金后,允许发生留坟、树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奖励资金,纠正违规留坟、树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咸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