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进行统一装修,承租人(包括租赁对象、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进行统一装修,承租人(包括租赁对象、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
第三十条(节选) 租赁期间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不予返还租金优惠款。
第三十六条(节选) 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厦门市级公共租赁房(公租房)申请承租方式
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按批次开展申请配租工作。
一、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
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个人或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由申请家庭向安居集团进行申请。
二、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
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职工通过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安居集团统一申请承租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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