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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2022年9月20日至10月14日(每年9月份开启申报)
适用条件
适用单位范围
(1)全市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中央和部省属在太企业等);
(2)重点支持的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部分事业单位。
人才引进情况要求
自2017年10月1日起,首次从苏州大市以外全职引进(上一工作地、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地和个税缴纳地等均应在苏州大市以外)。
注:符合条件的人才,自引进后政策只可享受一次。
人才在岗情况要求
申报人才需全职在苏工作,如系创业的应已注册落户,且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如系就业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保或个税3个月以上。
注:柔性引进人员、人事关系在外地或外地公司派遣到太仓任职等类似情形的,均不享受政策。对人员国籍不作限定。
人才住房情况要求
申报人才个人及家庭需在苏州大市内无自有住房和购房记录。
注: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自有商品住房,且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购房记录。
适用对象
顶尖型人才(A类)
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领军型人才(B类)
(1)由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除外),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青年拔尖除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2)由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省“双创人才”(含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或相当于领军人才。
(3)我市引进的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除外),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青年拔尖除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拔尖型人才(C类)
(1)由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四青”人才: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2)市级各类领军人才。
(3)我市引进的“四青”人才: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10万元及以上的高管和技术骨干。
骨干型人才(D类)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聘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留太创新创业的博士后;省“333工程”三层次培养对象;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2)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10万元的高管和技术骨干。
储备型人才(E类)
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符合太仓市紧缺专业目录或在我市“3+3”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紧缺工种目录和相关条件的高技能人才(高级工应在30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技人才;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注意:苏州大市内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太就业创业的,视同为引进。“3+3”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名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文体广旅局等部门评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