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不享受安居补助的情形
1.购房人在政策执行之日前已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交易。
2.购房人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政策执行之日前,已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但在政策执行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解除合同(撤销备案),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
3.购房人在政策执行之日前,已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但在政策执行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增加或减少购房人姓名的。
购房套数认定
1.购买的住宅以套为单位享受安居补助(以不动产单元为准,购买部分产权的不享受)。同一套住宅只可享受一次安居补助。
2.购买首套商品住宅:以家庭为单位(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县购买唯一商品住宅的。
3.首次购买商品住宅:以家庭为单位(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县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
※注意事项
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居补助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若已领取安居补助的,将依法追回补助资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计入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