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中筹资期内参保
待遇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大一新生的医疗待遇有效期为2022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集中筹资期外参保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集中筹资期外参保,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集中筹资期外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时间以税务系统记录的缴费时间为准。
其他
(一)政府资助对象筹资有关问题,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退役军人局以及市残联等部门,根据国家和四川省要求另行通知。
(二)相关资助部门应在集中筹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资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在集中筹资时间外申报缴费的,资助对象的医疗待遇从参保登记之日起开始享受。
(三)政府资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资助部门按原渠道和相应政策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