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指南(条件+流程+补贴比例)

地方特产2022-09-21 18:14:54智慧百科

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指南(条件+流程+补贴比例)

  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续租条件及须知

  1.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规〔2020〕1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唯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死亡除外;

  (2)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仅继承、受赠其他住房部分产权的除外;

  (3)申请家庭收入超过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

  (4)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按规定共同申请的;

  (5)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良信用记录且情节严重的。

  根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房住保〔2021〕72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中等偏上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0万元。

  2.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规〔2020〕1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住房保障中心核查属实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申请家庭信用档案:

  (1)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

  (2)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的;

  (3)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4)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5)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

  (6)不配合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的;

  (7)未按规定办理入住备案的;

  (8)应当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

  (9)发生占用公共通道、违规饲养动物、噪音扰邻、高空抛物等违反相关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经物业服务企业劝导拒不改正的;

  (10)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

  (11)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护维修工作的;

  (12)其他违反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3.承租家庭人员变更规则如下:

  (1)申请人变更。

  ①因结婚退出申请人的,可由原承租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变更后的申请人,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申请。

  ②因申请人离婚或者死亡的,变更后新的申请人应为原申请人的配偶,若原申请人没有配偶的,可由原承租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变更后的申请人。

  (2)新增共同申请人。因结婚或者生育等原因,承租家庭可以新增共同申请人,其他情形不得新增共同申请人。新增的共同申请人必须是原承租家庭成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含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3)家庭成员退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家庭成员退出手续:

  ①承租家庭成员离婚且保障房归属明确的,应当主动申报,并且按具有法律效力的住房处置约定或司法判决(裁决)的结果,办理不继续居住保障性租赁房的原配偶、抚养权属原配偶的未成年人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手续。

  ②承租家庭成员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主动申报,并办理死亡人员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手续。

  (4)承租家庭成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得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房;其他成年的共同申请人可根据个人意愿,并提供退出人员身份证,退出人员《主动退出声明》,退出人员本人到场申请办理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手续。

  ★4.承租家庭办理续租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表》;

  (2)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有效的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证明;符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③承租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必备材料予以说明。如:结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其中,属于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离婚的,还须提供明确保障性住房归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或退出声明)等;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成年共同申请人办理承租家庭成员退出的,应提供个人退出声明。

  (3)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包括:

  ①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未缴交个人所得税或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收入证明或者失业证。

  ②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厦门市家庭低收入标准为民政部门公布,因该标准存在变动的可能,上表不作为最终分档结果,将根据民政部门最新公布的变动情况进行更新。以上内容已阅知。

本文标签: 住房  家庭成员  申请人  社会保障  家庭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