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提前三个月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实行租金补助。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社会保障性住房。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实行租金补助。
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