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协议机构现金结算的相关费用,需提供以下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手续: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
(2)提供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具体如下:
工伤医疗费用统一默认拨至工伤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内。工伤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信息将通过省信息系统自动关联,申请人须确认系统默认的账户信息是否正确。确认正确的,无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不一致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另外,待遇申领时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需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①存在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正在申报中或处挂失期间,导致无法提供社会保障卡情形的,需提供工伤职工银行存折/借记卡复印件;
②存在用人单位垫付工伤医疗费用情形的,需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单位和个人双方确认垫付事实的书面材料。
(3)申请工伤住院医疗费结算的,需另外提交以下材料:
①医疗机构收费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
②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③出院小结复印件;
(4)申请工伤门诊医疗费结算的,需另外提交以下材料:
①医疗机构收费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
②有效的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门诊病历有疾病诊断信息的除外);
③提供对应的门诊化验、检查的报告复印件、处方或门诊病历本复印件。
(5)涉及第三人侵权责任事故的,需填写并提交《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工伤保险)》;
(6)涉及第三人侵权责任事故且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须提交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以及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