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单位应提交资料:
1.《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汇总表》
3.用人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4.用人单位股东及出资信息有关材料复印件;
5.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6.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注:1.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原件现场审验后退回)。所提交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2.从便民角度出发,申请者不用提交有关社保缴纳证明资料,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内部查询核对,但建议申请者要认真校对好填写的社保情况,以免资料不准确影响申报。可从单位缴纳社保税务系统、汕头市社保局单位网上办事大厅、汕头社保APP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社保局、各区县社保分局服务大厅、街道乡镇人社所等处的人社一体机等渠道查询或打印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情况自行进行核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查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将通过社保系统内部查核的社保缴费情况资料打印归并到申请资料中。
二、申请条件
(一)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二)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注:1.本办法所称 “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同一单位吸收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3.本项补贴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吸纳湖北籍劳动者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4.本补贴有申报时间要求(详见办理流程),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提交申请。
5.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补贴申请,应到总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