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三)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注意事项
1.就业困难人员按粤人社规〔2019〕8号文规定的对象范围确定,包括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退役士兵(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灵活就业前需先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完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已实现就业创业人员不得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3.本补贴办法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4.“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按发证时间计算,从获得毕业证书起24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5.根据粤人社规〔2020〕30号文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
⑴个体经营者;
⑵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⑶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