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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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对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注:企业应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界定方式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执行。或税务信息系统已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企业类型进行划分的,可根据税务信息系统予以划分界定。
导入材料
1. 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以工代训名单;
2. 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核实职工参保情况的,无需提供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3.就业因难人员证明材料(如就业困难人员类型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则企业无需提供该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