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对象,价格按同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
2、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五年的,可以市场价出售。出售时,除执行普通商品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外,房屋出售人应向当地财政部门交纳房屋成交金额10%的土地收益金。对已补交差价款的超面积部分不再收取土地收益金。
3、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成交金额以税务部门的评税系统计算结果为准。土地收益金统一上缴财政,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调解)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需缴纳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差价款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不缴纳差价款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回购。
5、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6、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按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处理。
7、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8、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经批准换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