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补助金的享受对象
(1)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2021年12月有参保缴费,2022年1月份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3)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可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
临时生活补助的享受对象
(1)2021年12月有参保缴费,2022年1月份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2)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注意事项:
失业保险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临时生活补助。
未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不享受上述待遇,须查询福建省失业保险明细数据管理系统自2022年1月起至申请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金期间存在欠费情形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上年已享受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期满的,今年不再享受。
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期间,符合上述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申领条件的,可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
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业务受理期限截止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