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自2020年7月1日起,悬挂非本市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不得在城区青洋路、中吴大道、龙江路、河海路、泰山路、黄河路、河海东路围成的区域内和中吴大道(龙江中路至青洋中路段)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悬挂本市临时信息牌(黄牌)的电动两轮车,至2024年4月14日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自2020年7月1日起,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