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政策
1.对于新引进、签订5年以上聘用(工作)合同且在莆工作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人才,在我市无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到岗落地后在本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时,根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同,分行业分类别给予用人单位购房补助。
购房补助分两次发放,按到岗(任职)后购房时给予50%、到岗(任职)第五年余额一次性发放;
或根据人才需求,在上述发放原则上多次发放。发放方式可在聘用(工作)合同中明确,聘用(工作)合同中未明确的由用人单位商引进人才后集体研究决定。
发放购房补助款情况送市房产部门备案,由市房产部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所购商品房上市交易、转让等限制信息在不动产登记薄及证书进行记载。其中:
第一类人才150万元;
第二类人才100万元;
第三类人才50万元和25万元;
第四类人才10万元和5万元;
第五类人才5-100万元(不包含壶兰英才)。
(1)对非“双一流”全日制普通院校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购买首套房时,在民营企业的,在企业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人才经费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购房补助;在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购房补助。
(2)对“双一流”院校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购买首套房时,在民营企业的,在企业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人才经费再分别给予26万元、40万元购房补助;在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给予36万元、60万元购房补助。
(3)教育部直属师范类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教师和全国医药类大学排名前20位的卫技专业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在事业单位工作,分别给予36万元、60万元购房补助;引进5年后,对具有正常履职能力、愿意继续留在我市累计服务期满10年的教育部直属师范类硕士、博士研究生教师和全国医药类大学排名前20位的卫技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再分别给予10万元、40万元购房补助(该项补助在服务期满10年时一次性发放)。
(4)教育部直属师范类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教师购买首套房时,给予购房补助30万元。
(5)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人才的购房补助,由市政府和人才所在县区(管委会)或所在市属国有企业各承担一半。
(6)领取购房补助时,引进人才须与市房产部门签订购房补充协议,承诺必须在我市继续工作满5年,不满5年的全额退还购房补助。购房补助资金收回工作,由所在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市直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或在后续给予该用人单位资金支持时抵扣。
2.对提供短期服务、每年在莆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柔性人才,或没有在莆购房的长期工作人才,由用人单位自行租住的,所在县区(管委会)或市属国有企业按下列标准每人每月给予租房补助,凭租房合同及正式税务发票报销,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报销,补助时间不超过5年。
第一类人才3000元;
第二类人才2500元;
第三类人才2000元;
第四类人才1000元;
第五类人才1000元(不包含壶兰英才)。
3.申请入住人才周转房,根据全市周转房情况给予统筹安排,由所在县区(管委会)免费提供人才周转房,标准如下:
第一类人才:不少于140㎡;
第二类人才:不少于120㎡;
第三类人才:不少于100㎡;
第四、五类人才:不少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