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包括在本市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就读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2.持我市居住证或暂住证居民,在外地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意愿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凭居住证或满三个月的暂住证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凡在市区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实行劳动保障关系代理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二、哪些居民个人可以不缴费?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1-2级重残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当地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以及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三、参保缴费期是如何规定的?
居民医疗保险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结算年度登记、缴费期,其中: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缴费期; 11月1日至12月20日为除在校学生以外的居民下一-年度的参保登记、缴费期。
四、未及时缴费对待遇有什么影响?
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水平直接挂钩,一旦逾期未缴或未足额缴费,将有6个月的待遇过渡期。过渡期内不享受居民医保的任何待遇。因此,属于参保范围的居民,要按规定及时、连续参保,不间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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