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居住证签注指南
一、办理要求: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二、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三、申请材料:
1、居住证;
2、《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3、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证明材料之一。
四、办理机构: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五、法律依据:
1.[规章]《福建省实施居任让省行东1例N-112日01日年省政府令第175号)福建省政府2016年12月01日第十一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任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2.《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闽公综〔2018]206号)第二十二条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