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时间
江苏省人社厅近日发布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细化了参保缴费、转移接续、退休审批、待遇领取等配套政策。新《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办法》共三十五条,在大家关心的退休政策方面创新规定了推迟退休政策,明确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社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
在参保缴费方面,明确了新进职工缴费标准、缓缴社保费期间办理退休和转移接续政策、延缴政策等。比如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养老保险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1、制定背景
2007年以来,国家层面对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了许多新决策新部署,出台了许多新政策新规定,也提出了许多服务方面的新要求,实践中一些好做法好经验也需要上升到制度层面。同时,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虽有大的制度规定,但许多具体政策都散落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文件中,总体上比较碎片化,不利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了解和掌握,也不利于新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了解和掌握。为此,2021年省政府修订发布了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此相配套,迫切需要对原有的实施意见进行同步修订。
2、起草过程
从2020年3月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步启动了《规定》和实施意见的修订工作。一年多来,先后赴南京、苏州、南通、盐城、丹阳、东台、盱眙等地开展调研,召开各有关部门、各类企业和参保人员座谈会21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考虑到此次修订工作的特点,新修订后的实施意见更名为《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稿形成后,先后三轮征求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并集中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骨干逐条讨论研究。《实施办法》稿基本成熟后,又赴苏州、扬州、宿迁三市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召开企业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开展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发布。
3、主要内容及亮点
《实施办法》紧紧围绕《规定》章节内容,以维护参保对象养老保险权益为宗旨,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为基础,以化解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重点,充分吸纳了近年来国家和省的新规定新要求,并对现行仍然有效的政策进行了全面系统集成,有效解决了政策碎片化问题,充分体现了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实施办法》采用条目式框架,共三十五条,主要内容:一是依据和对象口径(第一条至第三条);二是参保缴费的细化条款(第四条至第七条);三是关于个人账户和转移接续(第八条至第十条);四是退休(退职)条件和退休审批(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五是基本养老金(生活费)计发和领取时间(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六是死亡、离境、判刑人员待遇和违规领取待遇处理(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七是退休证领取和实施时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一)体现了“系统观念”新思路。养老保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千家万户。《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系统观念,致力于增强政策透明度,体现制度公平性,增进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了解,合力推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与原有实施意见相比,新的《实施办法》全面梳理了现行不同参保阶段的政策规定,在细化《规定》相关内容基础上,积极回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相关诉求,从参保对象、参保缴费、转移接续、退休审批、待遇计发、待遇领取和终止等过程和角度丰富拓展了相关内容。整体看,新的《实施办法》与《规定》相配套,两者共同形成一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大全”。
(二)体现了“更广覆盖”新举措。《实施办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参保范围作了细化和补充。一方面,《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三款明确了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也是《规定》第八条包含的参保人员,并规定在港澳台地区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五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两部最新规定,放开了省内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参保范围。
(三)体现了“解决问题”新导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问题导向,紧盯老百姓在社会保障方面反映强烈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不断推进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对完善,但对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上还存在规定不明确、认识不统一、执行不一致等问题,《实施办法》对这些问题均作了相应的明确。一是关于参保缴费问题,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分别明确了新进职工和工伤一至四级职工的缴费标准、缓缴期间办理退休和转移接续政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允许补缴规定、跨地区流动转移接续办法和延缴政策。二是关于待遇领取地的问题,第十一条明确了省内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外省户籍参保人员三种情形的待遇领取地确定办法。三是关于退休年龄问题,第十三条细化规定了女工人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的条件,以及女灵活就业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按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的条件,并创新规定了推迟退休政策;第十四条规定了企业关于岗位目录的制定程序和管理,并明确了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
(四)体现了“服务民生”新定位。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实施办法》在提供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上作出一系列新规定。一是强调用人单位和人社部门的告知义务,在第五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告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的义务,在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和人社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的告知义务,更好地维护了参保人员的知情权。二是规范退休审批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在第十九条中规范了退休审批的依据以及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办法,在第二十条中规范了退休审批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在第二十一条中规范了特殊工种和病退提前退休审批权限,为参保对象提供更加透明的退休审批服务。三是明确不同情形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在第二十八条中对不同退休类型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作了明确,切实解决了各地把握尺度不一的问题,更好地体现了制度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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