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个人负担部分可用个人账户支付。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时,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按照参保市政策规定计算出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市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跨市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就医市结算办法执行,月度预结算按照就医市规定的比例预拨付给各定点医药机构。
就医市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的,省内跨市住院医疗费用清算所涉及的病种分值、分值单价、医院系数等按照就医市同一清算年度数据执行。
就医市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按床日付费、按项目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按照就医市的支付方式执行。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等其他清算规则同步按照就医市规则执行。
《规程》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