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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2022年9月17日至10月14日(每年9月份开启申报)
适用对象1.顶尖型人才(A类)
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2.领军型人才(B类)
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除外),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青年拔尖除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省“双创人才”(含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或相当于领军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3.拔尖型人才(C类)
“四青”人才: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10万元及以上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骨干型人才(D类)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聘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留苏创新创业的博士后;省“333工程”三层次培养对象;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万元~10万元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5.储备型人才(E类)
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符合各地紧缺专业目录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各地紧缺工种目录和相关条件的高技能人才,高级工应在30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技人才;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苏州本地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苏就业创业的,视同为引进。
适用条件
1.目前在我市各类企业和工作。
2.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从苏州大市以外全职引进。即上一工作地、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地和个税缴纳地等均应在苏州大市以外。符合条件的人才,自引进后政策只可享受一次。
3.全职在张家港工作,如系创业的应已注册落户,且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如系就业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保或个税3个月以上。柔性引进人员、人事关系在外地或外地公司派遣到张家港任职等类似情形的,均不享受政策。对人员国籍不作限定。
4.个人及家庭在苏无自有住房和购房记录。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自有商品住房,且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购房记录。
补贴标准
1.租房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A至D类人才可分别给予8000元/月、5000元/月、3000元/月、1500元/月的租房贴;E类人才按博士(正高级职称)800元/月、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600元/月、本科(中级职称、技师)400元/月给予租房贴。每月实际租房费用高于或等于上述标准的,按标准发放补贴;每月实际租房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房费用发放补贴。
2.补贴期间,获得其他同类人才待遇的,如安家补贴等,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待遇,并作相应扣除;获得购房贴的,停止发放租房贴,并作相应扣除;获得优购房(人才房)或优租房(人才公寓)的,停止发放租房贴;退出优租房(人才公寓)继续申请租房贴的,享受时限作相应扣除。
申报材料:
1.租房证明材料,包括租房合同、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租房发票;
2.人才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正反面、个税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根据申报业务类型所需要的人才身份证明及其他材料。
咨询电话:
张家港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58171330。
注意事项:
1.按照《意见》第四条“同一人才同时符合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的,只可选择一种方式,不得同时享受”,同一人才不可同时享受购房贴、优购房、优租房和租房贴,只可选择其中一种。
2.同一人才如在享受乐居政策期间,上升到上一个人才类别档次的,已享受的乐居待遇按规定不再补足,新的乐居待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他类似情况,参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