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南
一、适用范围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莆田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莆田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向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二、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申请之日前按期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公积金缴存须缴至申请时点之前一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2.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没有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和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到的公积金贷款次数为准。
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有且仅有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如有多个住房积金缴存账户的,须办理账户合并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征信良好且无不良借款还款记录。
5.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必须是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6.停止向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含产权共有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套数以贷款受理审批时查询到的本市辖区内的住房信息为准。
7.借款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中心要求的担保。
8.离异的职工,须离婚时间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对于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后,方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10.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共有人仅限借款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且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11.以借款人及配偶的缴存情况确定其贷款额度;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的征信、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参照借款人的认定标准。
12.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购买再交易住房(含二手房、拍卖房)自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2年内;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
三、申请材料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的个人缴存缴存明细(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公章或业务章);
2、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户籍证明;
5、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函;
6、个人房产查询授权书或房产查询证明(包括所有产权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
7、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另提供收入证明;
8、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9、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交款税务发票;
10、还款银行一类卡;
11、《贷款申请表(含组合)》。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
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利率、抵押物价值、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还款能力的计定等按照《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中一方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或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五、申办程序
1.贷款咨询。借款申请人通过市直、涵江、仙游、秀屿管理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线下渠道或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12329服务热线、莆田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莆公积金”智能客服等线上咨询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等。
2.开具证明。借款申请人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的个人缴存缴存明细(加盖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公章或业务章)。
3.受理核查。中心收到借款申请人的异地贷款申请,需要核查的,通过电话、传真、函询等方式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借款申请人异地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
4.贷款审批。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部分由商业银行审批。
5.返回回执。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完结后,中心将借款申请人的缴存证明回执邮寄反馈至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连续逾期三期或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的,中心应及时联系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告知情况,并根据借款合同要求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配合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如外市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系我中心要求扣划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中心根据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合同中允许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条款办理。
七、其他规定
(一)我市出具缴存证明申办程序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中心不得出具缴存使用证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中心申请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申办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向中心提出申请。
2.出具证明。中心经办人员根据职工申请,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职工出具缴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3.返回回执。职工到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完结后,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证明回执反馈至我中心。
(二)职工或单位协助职工以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8月16日起实施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莆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由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