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1.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
2.在15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参加为期7日的学习;
3.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4.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5.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2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计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
1.参加学习,并考试合格。
2.参加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
实习期被记满12分的:
1.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间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持有A1、A2、A3、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