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通过遴选的区创业类与创新类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网签时间)后在黄埔区范围内购买住宅或住宅类公寓。
2、申领补贴期间:
①只能依据首次申请时的同一套住宅或住宅类公寓(以下简称“该房产”)提出申请;
②该房产的所有权不得发生变更。
3、已婚人才购房补贴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仅可由一方提出申请。
4、申请人在黄埔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统计关系在黄埔区,申领个人奖励期间,人才不得变更工作单位。
6、创业类申请人申领购房补贴期间,申报依托单位应在黄埔区正常经营和纳税。
7、创新类申请人申领购房补贴期间应持续符合以下条件:
(1)黄埔区工作单位为企业的,申请人在该工作单位的最低个人年申报收入额应满足下表要求:
持有工作单位股权比例 | 最低个人年申报收入额(万元) | ||
杰出人才 | 优秀人才 | 精英人才 | |
<1% | 80 | 60 | 40 |
≥1%,且<5% | 60 | 40 | 32 |
≥5% | 40 | 32 | 24 |
(2)黄埔区工作单位为科研院所的,申请人在该工作单位的个人年申报收入额应分别不少于60万元、36万元、24万元。
注:个人年申报收入指申请人在黄埔区申报依托单位近12个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务报酬、股息红利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