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申请之日前按期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公积金缴存须缴至申请时点之前一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2.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没有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全国住房公积金共享数据平台(小程序)、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查询体现的公积金及公转商贴息贷款记录次数为准。
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有且仅有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如有多个住房积金缴存账户的,须办理账户合并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征信良好且无不良借款还款记录。
5.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必须是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6.停止向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含产权共有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套数以贷款受理审批时查询到的本市辖区内的住房信息为准。
7.借款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中心要求的担保。
8.离异的职工,须离婚时间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对于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后,方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10.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共有人仅限借款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且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11.以借款人及配偶的缴存情况确定其贷款额度;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的征信、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参照借款人的认定标准。
12.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购买再交易住房(含二手房、拍卖房)自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2年内;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