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关于印发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8]8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 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潍坊城区停车服务收费等级划分
3.潍坊城区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最高限价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 46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定价目录》 、《关 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 25号)、《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建城建字[2020] 7号)、《关于推 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 2号)、《关于开放公共场所限时免费供市民停车的实施意见(试行)》(潍办发电[2021] 3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各类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停车场所(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根据职能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心城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所在位置和车位供求状况等实行等级管理。
第五条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场(停车位),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条 配建停车场、 公共立体停车场、涉案停车场和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游览参观点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单独制定。第七条根据停车场经营性质等,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投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场、码头、车站、体育文化场馆、政府指导价景区、交通场站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以及涉案停车场。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包括集贸商超、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建停车场,内部停车场提供社会服务,及停放危化品运输车、渣土车等专业性车辆的停车场。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 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定价的依据是停车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包含建设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第九条停车场开业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 部门申请确认价格管理形式。经确认后,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按相应收费等级执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停车场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申请确认价格管理形式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停车服务价格管理形式确认表;
(二)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涉案停车场除_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协议;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资料。
价格管理形式确认后需要调整的,应重新申请。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 理的停车服务,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
全面推行电子计费,推广使用视频桩、高位视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推广使用“ETC”、“先离场后付费”等快捷收费方式。对使用“ETC”付费车辆实行八五折优惠。
第十一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 分白天和夜间两个计费时段。白天从7时到19时,计时收费;夜间从19时(不含)到次日7时(不含),计次收费。白天以1个小时为计费单元,累加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一个计费单元计费。白天和夜间每次停车均免费停放2小时,2小时后收费。
停车场为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小型车辆提供停车服务时,计次收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性场所配建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 新能源汽车白天和夜间每次停车各免费停放3小时,3小时后收费。新能源汽车在停车场内公共充电设施上充电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 城市道路、医疗卫生场所、学校等,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公共场所限时免费供市民停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市场调 节价停车场,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经营者应当提供价格合理的停车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虚假标价、价格歧视、降低服务标准变相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鼓励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对2小时内停车免费。提倡对“ETC”付费车辆、新能源汽车等实行更优惠的停车服务费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 所有停车场均实行收 费公示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在停车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的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收费等级、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办法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除涉案停车场及停放危化品运输车、渣土车等专业性车辆的停车场外,各类停车场应对军车、残疾人专用车辆(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警车和消防、抢险、救灾、救护等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十八条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 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停车场是指停 放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车辆的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立体停车场是指在地上或地下公共场所,用构筑物搭建的不少于两层停车平面的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配建停车场是指按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8] 84号)和《关于延长潍坊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通知》( 潍发改物价[2018] 8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停车服务价格管理形式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