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积极参加社区公益、志愿服务、协助监管等活动的,经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住房保障中心确认属实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良好信用记录记入申请家庭信用档案。
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具体经费由市、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申请家庭的良好信用记录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所在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公开,申请家庭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