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参军优待政策(含就学就业政策)

地方特产2022-09-23 10:57:44智慧百科

沧州参军优待政策(含就学就业政策)

  (一)入伍后可选拔为军官:

  1.普通高校在校生士兵参加高中生士兵招生考试:①不超过23周岁,少数民族士兵放宽1岁。②入伍满1年,且在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

  2.非统招大专毕业生士兵参加高中生士兵招生考试:入伍前为非统招、非全日制以及函授、自考的大专毕业生士兵,可参加高中生士兵招生考试,年龄不超过22周岁,少数民族士兵放宽1岁。②入伍满1年,且在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

  3.入伍前参加全国高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录取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可参加军队院校组织的专升本考试。①年龄不超过24周岁,少数民族放宽1岁。②入伍满1年。③被评为优秀士兵或受团以上单位表彰或担任班长、副班长职务,且服役期间未受过处分。

  4.本科毕业生士兵直接提干:①入伍前为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取得学士学位,以二本以上为主,三本、专升本必须为班长、副班长或立三等功以上。②不超过26岁,二等功以上的可放宽1岁。③入伍一年半以上。④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被评为优秀士兵或受团以上单位表彰。

  5.作战部队优秀士兵保送入学:①作战部队建制旅、团级单位战斗班的班长或技术尖子。大军区级以上表彰的重大典型、英模人物不受限制。②荣立2次三等功或1次二等功以上奖励。③任班长1年以上,技术尖子连续工作3年以上。④年龄不超过25周岁,大军区级表彰的先进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大学毕业生士兵可放宽1岁。

  (二)退役后就学:

  1.退役后入学或复学:①服役期间按国家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②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③退役复学在校大学生优先选拔为国防生和毕业后优先推荐接收入伍。④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2.退役后专科升本科:①具有高职(专科)学历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②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3.退役后考研:①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②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③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④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退役后就业: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每年考录公务员时定向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

  3.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4.大学生退役士兵优先录用为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各地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30%的比例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

  5.符合当年选聘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大学生村官招聘,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参加“特岗教师”招聘,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面试环节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参加“三支一扶”志愿者招募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选拔对大学生退役士兵实行单独招录,比例不超过全省总名额的20%;列入范围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参加其他非单独招录的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先竞聘国有企业职位,省国有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总数的5%用于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7.退役后可以免费参加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8.服现役满12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后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济待遇:

  1.服义务兵役期间发放义务兵津贴,第一年为每月850元,第二年为每月950元。选取士官后发放工资,下士月工资最低为4320元,中士最低为5470元,上士最低为6340元(以上工资未计算如骨干费、特殊岗位津贴、防暑降温费等其他补助)。

  2.服义务兵役期间,大学生士兵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发放优待金,具体标准为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

  3.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国家按照每人每年4500元的标准发放退役金

  4.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一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

  5.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义务兵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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