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我市全域全时段均禁售禁放。
二、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分别根据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和平安建设之中,组织基层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制止燃放等工作;全市所有单位部门、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三、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制止、劝阻、举报。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五、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举报电话:
市 公 安 局:110、8192031
市应急管理局:8067088
泊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