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全县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海兴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全县所有地域禁售禁放。
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
全时段禁售、禁放。
三、应急管理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售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做好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工作;全县所有单位、乡(镇)场、开发区、居(村)委会、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销售、燃放,并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制止、劝阻、举报。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禁售举报电话:0317-6615119(应急管理局)
禁放举报电话:110(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海兴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海兴县群众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2、举报非法经营假冒、伪劣、超标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3、举报非法制贩烟火药、黑火药等烟花爆竹主要原材料,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奖励。
4、举报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奖励;
5、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案情重大,经查证属实并捣毁非法制贩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110、0317-5545552
2、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海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3、举报邮箱:hxxgajza@163.com;
4、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三、奖金领取办法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