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俗称“三大目录”)。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三大目录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甲类药品
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之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乙类药品
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高的药品。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需要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剩下的部分纳入报销范围,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诊疗项目目录
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且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如挂号费、病历工本费以及各种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须的服务设施。
不予报销的医疗服务设施:如急救车车费、住院陪护费、洗理费和文娱活动费等不能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