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5541元的,调整到5541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432.8元的,调整到4432.8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324.6元的,调整到3324.6元。
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生活自理障碍如何划分?
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五项均需要护理的,定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定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定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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