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补发时应由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领证人到原签发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管理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补发。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领证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二)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补发登记表(如下图)等。
(五)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母亲或父亲信息、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等情况,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证件的书面申明。申请变更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信息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