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廉租房申请资格
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无自有住房,或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予以照顾:
(一)烈士遗属、享受国家优抚补助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重大疾病的;
(三)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单身申请人(含离婚)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结婚不满三年,且夫妻双方岁数均不满30周岁的;
(三)至申请之日5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四)至申请之日离婚未满3年,且原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五)原有住房被征收,且征收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