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一)因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
(四)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
办理材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报送);
(五)税控专用设备(纳入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报送)。
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期限:即办
联系电话:12366
办理流程: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
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完成财产处置工作,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