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生育待遇项目
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生育待遇,按《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除应参加生育保险以外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其他城乡居民,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生育待遇项目
生育待遇项目有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生育津贴(包括产假津贴、计划生育休假津贴、护理假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同类别人员生育可享受的待遇项目
注:享受生育待遇的,须已在居住地或户籍地(常州市范围)卫健部门申办好《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享受计划生育待遇的,须已在居住地或户籍地(常州市范围)卫健部门登记婚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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