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欠费期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后,应当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及时足额连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当月未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期间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未补缴的,自重新缴费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连续欠费3个月以内补缴的,补缴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欠费超过3个月及以上补缴的,补缴期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因用人单位欠费或不及时参保缴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为职工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支付待遇。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中断参保并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重新参保缴费时,无论是否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均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中断缴费未超过6个月的,重新参保缴费时,缴费当月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之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缴费当月未补齐的,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