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3、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
4、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