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本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包括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领取奖励费;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补助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贷款、产业发展、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残疾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并可以享有相关扶助,比如,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等。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