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参加本市居民医保
1.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教育院校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3.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子女(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4.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的6周岁以下非本市户籍子女;
5.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已在本市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港澳台未就业人员”)。
符合本市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的6周岁以下非本市户籍子女,其参保缴费方式、两级财政补贴分担和享受待遇标准参照港澳台未就业人员,按《关于贯彻落实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莞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